序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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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管部門(m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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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項名稱(chē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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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定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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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批部門(m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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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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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保留事項(34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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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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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城鄉建設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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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設用地(含臨時(shí)用地)規劃許可證核發(f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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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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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、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(m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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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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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城鄉建設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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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(f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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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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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、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(m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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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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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城鄉建設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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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(f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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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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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、市、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(m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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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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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城鄉建設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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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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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(wù)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12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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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(m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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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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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城鄉建設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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風(fēng)景名勝區內建設活動(dòng)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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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風(fēng)景名勝區條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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風(fēng)景名勝區管理機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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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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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運輸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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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運工程設計文件審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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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》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》
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》
《港口建設管理規定》(交通部令2007年第5號)
《航道建設管理規定》(交通部令2007年第3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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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(m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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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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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運輸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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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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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》
《建設工程質(zhì)量管理條例》
《公路建設市場(chǎng)管理辦法》(交通部令2004年第14號,2011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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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(m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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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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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運輸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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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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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》
《建設工程質(zhì)量管理條例》
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(chǎn)管理條例》
《國務(wù)院關(guān)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14〕50號)
《公路建設市場(chǎng)管理辦法》(交通部令2004年第14號,2011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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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、市、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(m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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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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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運輸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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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(jià)審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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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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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(mén)或者航道管理機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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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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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運輸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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港口岸線(xiàn)使用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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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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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運輸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(m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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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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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土資源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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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用地轉用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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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(shí)施條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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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(wù)院、省級人民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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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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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土資源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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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征收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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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(shí)施條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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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(wù)院、省級人民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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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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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土資源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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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地方案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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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(shí)施條例》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(chǎn)管理法》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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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、縣或上級人民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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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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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土資源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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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床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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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(chǎn)資源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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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級以上地質(zhì)礦產(chǎn)主管部門(m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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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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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利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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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業(yè)灌排影響意見(jiàn)書(sh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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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》
《國務(wù)院關(guān)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14〕5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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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和流域管理機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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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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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利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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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產(chǎn)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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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》
《開(kāi)發(fā)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》(水利部令第5號,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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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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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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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利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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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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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(wù)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12號)
《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辦法》(水規計〔2003〕344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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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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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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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海洋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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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域使用權證書(shū)核發(f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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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》
《國務(wù)院關(guān)于國土資源部〈報國務(wù)院批準的項目用海審批辦法〉的批復》(國函〔2003〕44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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縣級以上人民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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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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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海洋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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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居民海島開(kāi)發(fā)利用審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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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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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級以上人民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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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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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海洋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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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(huán)境影響報告書(shū)核準(非重特大項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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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(huán)境保護法》
《國務(wù)院辦公廳關(guān)于印發(fā)精簡(jiǎn)審批事項規范中介服務(wù)實(shí)行企業(yè)投資項目網(wǎng)上并聯(lián)核準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國辦發(fā)〔2014〕59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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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洋行政主管部門(m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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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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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(huán)境保護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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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重特大項目環(huán)評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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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(huán)境影響評價(jià)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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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(huán)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(m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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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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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(huán)境保護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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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設施建造許可證核發(f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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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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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(huán)境保護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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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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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氣象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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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建、擴建、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(huán)境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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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》
《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(huán)境保護條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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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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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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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氣象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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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雷裝置設計審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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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氣象災害防御條例》
《國務(wù)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12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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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、市、縣級氣象主管機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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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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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能源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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煤礦項目核準后開(kāi)工前地方煤炭行業(yè)管理部門(mén)實(shí)施的初步設計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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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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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礦山企業(yè)的主管部門(m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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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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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能源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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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電廠(chǎng)工程消防初步設計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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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
《國務(wù)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12號)
|
國家能源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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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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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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節能審查意見(jià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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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》
《公共機構節能條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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縣級以上發(fā)展改革部門(m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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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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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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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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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
《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》(公安部令第106號,2012年7月17日予以修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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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轄市、市、縣公安機關(guān)消防機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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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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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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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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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》
《國務(wù)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12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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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安全機關(guā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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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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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國防科工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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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用核設施(含鈾尾礦〔渣〕庫選址、建造)安全許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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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》
《國務(wù)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12號)
《國防科技工業(yè)軍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規定》(國防科工委令第1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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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國防科工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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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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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民航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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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航專(zhuān)業(yè)工程及含有中央投資的民航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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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用機場(chǎng)管理條例》
《國務(wù)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12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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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民航局、民航地區管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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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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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宗教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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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教活動(dòng)場(chǎng)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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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宗教事務(wù)條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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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、市、縣級宗教事務(wù)部門(m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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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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移民管理機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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移民安置規劃及審核意見(jià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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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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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級以上移民管理機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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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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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人防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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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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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》
《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》(〔2003〕國人防辦字第18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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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(m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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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整合事項(24項整合為8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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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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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城鄉建設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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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設工程(含臨時(shí)建設)規劃許可證核發(f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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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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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、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(mén),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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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至4項合并為“建設工程規劃類(lèi)許可證核發(fā)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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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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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城鄉建設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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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文化街區、名鎮、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、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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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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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、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(mén)會(huì )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(m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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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至4項合并為“建設工程規劃類(lèi)許可證核發(fā)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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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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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城鄉建設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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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建筑實(shí)施原址保護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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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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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、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(mén)會(huì )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(mén)
|
1至4項合并為“建設工程規劃類(lèi)許可證核發(fā)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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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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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城鄉建設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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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建筑外部修繕裝飾、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(zhì)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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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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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、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(mén)會(huì )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(mén)
|
1至4項合并為“建設工程規劃類(lèi)許可證核發(fā)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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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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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城鄉建設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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臨時(shí)占用城市綠地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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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城市綠化條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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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(mén)
|
5至6項合并為“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、樹(shù)木審批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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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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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城鄉建設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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砍伐城市樹(shù)木、遷移古樹(shù)名木審批
|
《城市綠化條例》
|
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(mén)
|
5至6項合并為“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、樹(shù)木審批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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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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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城鄉建設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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占用、挖掘城市道路審批
|
《城市道路管理條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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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(mén)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(mén)、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
|
7至9項合并為“市政設施建設類(lèi)審批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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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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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城鄉建設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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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(xiàn)、桿線(xiàn)等設施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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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城市道路管理條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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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(mén)
|
7至9項合并為“市政設施建設類(lèi)審批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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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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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城鄉建設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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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(lèi)市政管線(xiàn)審批
|
《國務(wù)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12號)
|
城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(mén)
|
7至9項合并為“市政設施建設類(lèi)審批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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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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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城鄉建設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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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、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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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城市供水條例》
《城市道路管理條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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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(mén)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
|
10至11項合并為“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、改動(dòng)、遷移供水、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”
|
11
|
住房城鄉建設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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拆除、移動(dòng)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方案審核
|
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》
|
縣級以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(mén)
|
10至11項合并為“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、改動(dòng)、遷移供水、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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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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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利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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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(jià)報告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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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》
|
水利部、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
|
12至15項合并為“洪水影響評價(jià)審批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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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
|
水利部
|
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(shū)審核
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》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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流域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
|
12至15項合并為“洪水影響評價(jià)審批”
|
14
|
水利部
|
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
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》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》
|
河道主管機關(guān)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
|
12至15項合并為“洪水影響評價(jià)審批”
|
15
|
水利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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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審批
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》
|
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
|
12至15項合并為“洪水影響評價(jià)審批”
|
16
|
水利部
|
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(shū)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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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》
《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》(水利部、國家計委令第15號)
|
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或流域管理機構
|
16至17項合并為“取水許可”
|
17
|
水利部
|
取水許可
|
《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》
|
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
|
16至17項合并為“取水許可”
|
18
|
國家文物局
|
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(jìn)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、鉆探、挖掘等作業(yè)的許可
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》
|
文物主管部門(mén)
|
18至21項合并為“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”
|
19
|
國家文物局
|
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(jìn)行建設工程的許可
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》
|
文物主管部門(mén)
|
18至21項合并為“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”
|
20
|
國家文物局
|
進(jìn)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(jìn)行考古調查、勘探的許可
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》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(shí)施條例》
|
文物主管部門(mén)
|
18至21項合并為“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”
|
21
|
國家文物局
|
配合建設工程進(jìn)行考古發(fā)掘的許可
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》
|
文物主管部門(mén)
|
18至21項合并為“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”
|
22
|
國家林業(yè)局
|
勘察、開(kāi)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或者征收、征用林地審核
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》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(shí)施條例》
|
縣級以上林業(yè)主管部門(mén)
|
22至24項合并為“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林業(yè)部門(mén)管理的自然保護區、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審批(核)”
|
23
|
國家林業(yè)局
|
在林業(yè)部門(mén)管理的自然保護區建立機構和修筑設施審批
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》
《森林和野生動(dòng)物類(lèi)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》(1985年6月21日國務(wù)院批準,1985年7月6日林業(yè)部發(fā)布)
|
省級以上林業(yè)主管部門(mén)
|
22至24項合并為“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林業(yè)部門(mén)管理的自然保護區、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審批(核)”
|
24
|
國家林業(yè)局
|
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進(jìn)行修建鐵路、公路等建設活動(dòng)審批
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》
《國務(wù)院關(guān)于進(jìn)一步加強防沙治沙工作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05〕29號)
|
林業(yè)主管部門(mén)
|
22至24項合并為“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林業(yè)部門(mén)管理的自然保護區、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審批(核)”
|
三、改為部門(mén)間征求意見(jiàn)(2項)
|
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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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隊有關(guān)部門(mén)
|
貫徹國防要求
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(dòng)員法》
|
|
|
2
|
軍隊有關(guān)部門(mén)
|
軍事設施保護意見(jiàn)
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》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(shí)施辦法》(國務(wù)院、中央軍委令第298號)
|
|
|
四、涉及安全的強制性評估(5項)
|
1
|
安全監管總局
|
職業(yè)病危害預評價(jià)
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(yè)病防治法》
|
|
|
2
|
安全監管總局
|
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(jià)
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(chǎn)法》
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“三同時(shí)”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(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)
《危險化學(xué)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》(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)
|
|
|
3
|
國土資源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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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質(zhì)災害危險性評估
|
《地質(zhì)災害防治條例》
|
|
|
4
|
中國氣象局
|
重大規劃、重點(diǎn)工程項目氣候可行性論證
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》
《氣象災害防御條例》
|
|
|
5
|
中國地震局
|
地震安全性評價(jià)
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》
|
|
|